職 工 調 動 審 批 表 姓 名 |
| 性別 |
| 年齡 | 歲 | 身份證號 |
| 調入理由 |
| 技術職務 |
| 現住址 |
| 遷入地址 |
| 調 出 單 位 | 調 入 單 位 | 名 稱 |
| 名 稱 |
| 地 址 |
| 地 址 |
| 工 作 簡 歷 |
| 配 偶 姓 名 |
| 戶籍所在地 |
| 分 居 時 間 | 年 | 要 成 員 家 庭 主 |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與調動者關系 | 戶籍所在地 | 有無工作 | 是否隨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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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出單位意見 | 年 月 日 | 調 入 單 位 意 見 | 年 月 日 | 調出地區勞動保障局意見 | 年 月 日 | 調入 地區 勞動 保障 局意 見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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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用于符合落戶大連條件的外地職工工作調動到大連,戶口也同時遷入大連時使用。 2、此表一式四份,調入單位、調入地區勞動保障局、市人控辦、本人檔案中各一份。 編 號 勞 動 合 同 書 甲 方(用人單位): 乙 方(勞 動 者): 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 二〇一四年三月 須 知 1、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甲方有權了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乙方應當如實說明。 2、甲方招用乙方,不得扣押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乙方收取財物。 3、甲方應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雙方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甲方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乙方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6、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甲方不得與乙方約定由乙方承擔違約金。 7、勞動保障政策咨詢電話:12333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電話: 大 連 市:84369110 金州新區:87622867(開發區)87779072(金州) 中 山 區:82799610 普蘭店市:83118624 長 海 縣:89884660 西 崗 區:39608681 瓦房店市:85630056 高新園區:84796982 沙河口區:84610121 莊 河 市:89725696 長興島臨港工業區:85280951 甘井子區:86589470 保 稅 區:87307460 花園口經濟區:89128623 旅順口區:6268221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單位類型(企業、其他) 經濟類型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注冊登記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實際經營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第二條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證件名稱及號碼 戶籍所在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實際居住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及聯系電話 。 第三條 乙方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條 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完成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崗位,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為 。 甲乙雙方可以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第六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下列第 種工作時間制度: (一)標準工作時間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二)不定時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乙方意見的基礎上,應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以 (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應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第八條 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時間,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保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第九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照依法確定的工資分配制度,協商約定乙方的工資水平,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條 甲方按下列第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 (二)計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標準為 ,計件單價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 第十二條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簽字等情況,并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正常提供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乙方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由甲方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標準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第十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 甲方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甲方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條 乙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如需裁員,應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并不得侵害乙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三)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五)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六)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三十四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甲方應當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十、經濟補償和賠償 第三十五條 按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由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和按本合同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條解除合同以及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終止合同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工資標準為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乙方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三十七條 若乙方的工資高于甲方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甲方以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第三十八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條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依據國家及大連市相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乙方應繳存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雙方發生住房公積金爭議,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以下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一)崗位協議書 (二)培訓協議書 (三)保密協議書 (四) 第四十三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變 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 變更以上合同條款第 條第 項,變更后內容為: 變更條款生效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勞 動 合 同 續 訂 第 次續訂合同: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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