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資料 2015年2月,某市國家稅務局舉報中心接到群眾舉報:該市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隱瞞電子商務(網絡交易)收入,偷逃稅款。隨后,該案件下派給該市國家稅務局第三稽查局進行稅務稽查。 該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8日,實際經營人:梁某;登記注冊類型:外資企業;經營范圍:衛生用品,其產品主要是E產品藥物膠囊。該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征收率,企業所得稅由國稅部門管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為5%,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該企業只在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間,確認銷售收入40000元,繳納了1200元增值稅,從2013年8月1日起,該企業因申報的月銷售額均未超過2萬元,享受暫免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沒有再繳納增值稅,從開業至今,累計確認銷售收入156000元,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950元。從開業至今,只在2013年領購普通發票50組;2014年領購普通發票50組。 (二)稅務稽查方法 2015年3月,該市國家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接到市局下派案源后,局領導立即安排檢查人員,制訂檢查預案。1. 了解該企業網絡交易情況(1)了解電子商務的相關知識 接到任務后,稅務人員首先通過各種渠道了解電子商務(網絡交易)的相關知識。 我國較大的電子商務平臺主要有阿里巴巴、淘寶網、京東商城、拍拍網、亞馬遜(卓越網)及當當網等。網絡交易類型主要有:B2B(商家對商家)、B2C(商家對顧客直銷)和C2C(客戶對客戶)。而淘寶網兼有B2C與C2C兩類跨界經營模式,多為零售。大部分商品為個人或小企業所有,商品(總)種類繁多,價格較低,很少開具發票。 淘寶店鋪(賣家)分為淘寶商城店鋪(現更名為天貓商城)、淘寶網無名良品店及淘寶網集市店鋪,店鋪等級按銷量和信用程度依次為“紅心”“鉆石”“皇冠”“金皇冠”。而本案企業提供“皇冠”級淘寶網集市店鋪銷售產品。集市店鋪經營門檻較低,只需先在淘寶網注冊淘寶賬戶,然后注冊支付寶賬戶并通過實名認證,將淘寶賬戶與支付寶賬戶綁定后,即可開店。開店者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若升級到“皇冠”必須實現大量的現貨交易,同時獲取賣家的認可。 支付寶是獨立的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相當于淘寶網買方與賣方用戶的資金中介,是保證買賣雙方誠信交易的基礎。支付寶實名認證是核定買賣雙方用戶身份信息與銀行賬戶信息一致的必要步驟。過去需要上傳身份證,等待淘寶網人工驗證。目前淘寶網已經與全國各家銀行合作,只要有實名登記銀行卡,淘寶網就可以通過銀行系統認證用戶身份。 網絡交易一般流程為:買家挑選商品后,先付款到支付寶,支付寶收款后即時通知賣家發貨。買家收貨滿意后通知支付寶確認付款給賣家,如果買家沒有確認付款,貨款會在買家付款到支付寶的10日后自動打入賣家賬戶。 (2)在淘寶網上查詢該企業產品的銷售情況 了解網絡交易一般流程之后,稅務人員以購買者身份向淘寶網賣家查詢E產品銷售業績,由于淘寶網對外只能查看到近3個月的銷售數據,無法查看2015年之前的銷售情況,因此,檢查人員將該產品2015年2月淘寶網的所有銷售數據與稅收征管信息系統CTAIS 2.0中該企業申報的數據進行比對。結果發現該企業2015年2月申報銷售收入僅為4728元,與約8萬余元的網絡銷售數額嚴重不符。 2. 制定檢查預案 由于上述線索僅僅是網絡可視數據與內部申報數據的差異,尚不能證實違法事實或全部違法事實的客觀存在,必須實地進行檢查。稅務人員擬定了實地檢查要點。 (1)檢查賬面記載數據是否與申報數據一致。 (2)檢查賬面資金流入、流出情況,現金賬及銀行存款賬發生額、余額變化是否正常。 (3)檢查往來款項變動情況,及款項來源與去向是否正常。 (4)檢查賬面記載的成本、費用發生額是否與已售及庫存貨物成本相匹配,有無異常。 (5)實地查看企業生產能力,評估其產品產量,分析比較申報數據是否正常。 (6)外部調查取證,主要原材料采購情況,評估產品產量。 最后,歸納整理上述檢查發現的疑點,對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進詢問、取證。 3. 實地檢查發現問題 稅務人員以正常納稅檢查為由,來到該企業生產經營地,發現該企業規模很小,無生產車間及生產設備。雖然登記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是日本人,且為外商獨資企業,但該企業實際經營人為梁某、吳某夫婦二人。其生產的E產品藥物膠囊,工藝及流程十分簡單,二人根據親屬從日本帶回的產品保密配方,自行購買原材料,委托藥廠混合配比,灌裝膠囊包裝后直接銷售,賬面上反映的銷售量較小。 交談過程中,企業有關人員沒有向檢查人員說明其產品通過網絡銷售情況,稅務人員也沒有挑明,不動聲色地檢查該企業從2012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間的賬簿、會計報表及相關記賬憑證。 企業賬面反映的收入和成本配比合理,企業每月的購銷穩定。稅務人員意識到,企業如果刻意隱匿收入,在其提交的賬簿資料中很難發現問題。尤其是被查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因為直接根據銷售額計算應納增值稅,不需要抵扣進項稅額,其對購貨發票的要求,只要能滿足購貨成本與收入匹配就可以了。另外,該企業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的方法計算企業所得稅,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主要受收入的影響,對稅前可以扣除的成本也不是很關心。該企業賬面反映的購貨成本和銷售收入非常匹配,給檢查者一種人為調整的感覺。 稅務人員在檢查“其他應付款”賬戶時發現,該賬戶賬面余額較大,與該企業的生產規模不匹配,該賬戶主要登記企業和實際經營者梁某的業務往來,賬戶每月交易頻繁,且幾乎都是梁某將資金借給企業使用的業務。上述情況表明,企業大部分生產經營資金均來源于實際經營人梁某個人,極不符合生產經營常規。稅務人員分析認為,之所以“其他應付款”賬戶交易頻繁且金額較大,極有可能是因為賬外隱瞞收入導致賬面經營資金“斷流”,而不得不從賬外向賬內不斷注入資金,久而久之累計余額越來越大。 4. 找到突破口與企業正面交鋒 通過以上分析,稅務人員確信該企業存在隱匿銷售收入的行為,但無確切證據。理想的方式是能夠取得淘寶網的交易數據和支付寶的資金往來數據,但難度較大。經過研究,稅務人員決定,將申報數據與淘寶網商家銷售業績存在較大差異,“其他應付款”賬戶賬面余額較大并與該企業生產規模不匹配的問題作為突破口,與企業人員正面交鋒,希望有所突破。 稅務人員再次來到該企業,將網絡收集的E產品淘寶網商家銷售數據向梁某、吳某夫婦二人出示,同時結合檢查疑點詢問企業經營的資金來源。二人表情頓時驚訝,非常緊張,沒想到檢查人員會通過淘寶網調取其產品的銷售數據,也無法解釋大量的掛賬的其他應付款。由于該品牌產品只有他一家企業生產,二人無法自圓其說,迫于法律的震懾,夫婦二人承認自2012年6月以來利用個人銀行卡收取貨款,隱匿收入于賬外,偷逃稅款的違法事實。 原來,夫婦二人向幾個信譽較好的大型網絡經銷商(皇冠級C店)授權許可書,憑借網絡經銷商的良好信譽,在淘寶網上向消費者個人銷售產品。網絡經銷商先將貨款打到梁某個人銀行卡上,需要開票的,將貨款從銀行卡中轉入單位正常銀行存款賬戶;不需要開票的,則不轉款,相應成本也不予結轉。企業購買原材料及支付費用的款項首先從單位正常銀行存款賬戶支付,出現不足時由銀行卡中提取,然后以往來科目注入企業賬面再支付。長此以往,便形成了“其他應付款”賬戶余額較大的問題。最后,二人拿出了隱匿銷售收入的一張農業銀行的梁某個人銀行卡。 5. 獲取隱匿收入的證據 (1)電子證據。淘寶網銷售數據是全國各地網絡經銷商銷售數據,檢查人員無法一一到各網絡經銷商處取證;同時,淘寶網銷售數據對外只能顯示最近3個月的數據,無法全部取得;而且,淘寶網商家為吸引人氣及提高搜索排名,會雇用中介公司刷信譽,人為提高商品的銷售數量,也會造成淘寶網銷售數據失真。因此,本案淘寶網電子數據只能作為案件線索,尚不能成為主要證據。 (2)銀行證據。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經市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稅務人員到農業銀行查詢梁某、吳某夫婦二人提供的銀行卡收支情況,并調取了該銀行卡所有交易及轉賬記錄。檢查人員將淘寶網上的銷售額與銀行卡記錄的2015年2月銷售額逐筆核對,發現銀行卡銷售額不全,懷疑該企業還有其他隱匿收入的銀行卡沒有提供。檢查人員根據梁某辦卡時留下的身份證號,逐個到專業銀行調取辦卡信息,發現其個人名下還有建設銀行、工商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的3張卡。檢查人員立即調取了這3張銀行卡自2012年8月以來的所有交易與轉賬記錄,加上之前的農行卡所載數據,合計銷售額與淘寶網銷售額基本一致。 至此,案件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企業隱匿收入的銀行卡已經被查出,4家銀行均出具了《賬戶歷史查詢明細清單》,并加蓋公章。清單上,轉賬匯入的款項、時間、金額一應俱全,稅務人員取得了關鍵的銀行證據。 該公司于2012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間,除正常在管理機關申報收入繳納稅款之外,將網絡交易收入2682800元隱匿于4張開戶行分別為農業、建設、工商、郵政儲蓄銀行的銀行卡中。稅務人員通過分析《賬戶歷史查詢明細清單》,確定該企業于2013年8月,累計年銷售額就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經過計算,有576800元屬于2013年8月前隱匿的收入,應按小規模納稅人依據3%的征收率計算補繳增值稅,剩余2106000元應按一般納稅人依據17%的稅率計算補繳增值稅。 6. 企業為了減輕處罰自行補稅 在稅務稽查期間,該企業知道其隱瞞銷售收入違法行為已經被發現,于2015年4月11日在當地主管國稅機關自行申報繳納增值稅44x365元、繳納企業所得稅18635元,合計63000元,自認為補繳稅款后,稅務機關不會對違法行為再進行處罰。 (三)相關稅法解析 1. 應補繳增值稅的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規定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該企業隱匿的收入為企業應確認的收入,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后取得的收入,必須按17%的稅率計算應補繳的增值稅,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應確認的不含稅收入=5768000÷(1+3%) =560000(元) 按一般納稅人納稅應確認的不含稅收入=2106000÷(1+17%) =1800000(元) 應補繳增值稅=560000×3%+1800000×17%+(156000-40000)×17% =342520(元) 2. 應補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560000+180000)×5%×25% =29500(元) 3. 自行補稅對稅務處罰的影響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該企業行為在法定期限內隱匿收入,未申報納稅,已經構成偷稅。雖然在國稅機關檢查期間主動申報繳納部分稅款,但這并不影響偷稅行為的定性,只是減輕了偷稅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因此,對該企業偷稅行為必須依法進行處罰。 (四)稽查處理結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除檢查期間企業自行繳納的增值稅44365元外,追繳增值稅298155元(342520-44365)。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條、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六條的規定,除檢查期間企業自行繳納的企業所得稅18635元外,追繳企業所得稅10865元(29500-18635)。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稅款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企業上述違法行為屬于偷稅,處所偷稅款372020元(342520+29500)(包括檢查期間自行補繳部分)一倍罰款,即372020元。 (五)借鑒與思考 1. 納稅人的借鑒與思考 本案例的納稅人隱匿網上銷售收入,只在賬面反映實體店的銷售收入,雖然隱藏比較周密,但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查出偷稅的違法事實,導致的結果是不僅沒有少繳稅款,反而還需要補繳稅款,并被處以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納稅人從本案例中應得到的借鑒與思考是:電子商務取得的收入必須依法入賬,沒有實體店只單純從事網上銷售業務的單位必須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2. 稅務機關的借鑒與思考 隨著網絡交易的快速發展,對電商加強稅收管理是未來的發展趨勢。稅務機關應從建立網商稅務登記制度入手,針對不同電商主體的經營情況,將各類網絡交易納入稅收征管范圍,使稅收征收管理措施乃至稅收制度體系的建設與完善跟上時代的發展,發揮其調節作用。 (1)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相關法律法規 現行稅法基本上無適用于電子商務的相關規定,為適應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需要,也為了在稅務機關征稅時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修改完善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是首要前提。 ①明確界定電子商務相關原始憑證的法律意義。立法應以明確電子發票和電子賬簿等電子憑證的法律效力,規范它們的格式與操作,保證交易記錄完整為基礎和前提。 ②規范相關稅法適用范圍。首先通過使用規范的文字符號,確定網絡域名的注冊,確保合法的納稅人身份。其次稅務機關應通過電子稅務介入企業財務軟件應用,對企業財務實施監控和跟蹤管理,同時也要規范財務軟件賬務的修改和保存。 ③明確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隨著電子商務伴隨國際經濟交往的快速發展,在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時,應結合國內國際的實際情況,優先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同時也絕不放棄行使居民管轄權,以維保我國征稅權益,防止稅收流失。 (2)將個人網店納入稅收監控視野 近年來,在網絡交易稅收征管方面,我國稅務機關已采取了相應措施。從網絡交易的主體來看,B2B(企業對企業)企業,即在第三方交易平臺注冊,有獨立域名并自主與其他企業開展網上交易的企業,大多已在稅務機關進行了稅務登記并按期納稅;B2C(企業對消費者)企業,即在第三方交易平臺注冊,有獨立域名并基于網絡向消費者銷售產品與服務的企業,大多也已進行了稅務登記并納稅。 加強網絡交易稅收管理的主要方向和目標,應集中在C2C(消費者對消費者)活動上,即將網絡上存在的大量個人網店納入稅收監控視野。目前國內互聯網第三方交易平臺上個人網店大多數并未進行稅務登記,也從未繳納任何稅款。為此,稅務機關應根據其開展網絡交易和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探索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和相應的征管措施。 (3)探索建立電商稅務登記制度 稅務機關應首先探索建立電商稅務登記制度,以此入手將大量網店的網絡交易行為逐步納入稅收監控范圍,并根據其交易特點制定稅收政策,實施針對性管理。 ①探索建立網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網絡商店與實體商店相比,有著不同的技術特征和交易特性,稅務機關應針對網絡商店的特點,制定切合實際的稅務登記制度,并在稅收信息化建設中,研究開發可在互聯網上進行稅務登記的軟件系統。 對于在第三方交易平臺(如淘寶網、天貓等)上經營,無獨立域名的網絡商店,可考慮按現行稅務登記辦法進行登記,同時登記網絡商店的名稱、域名、IP地址、管理負責人、ISP提供商、服務器所在地地址等信息。 對于已進行稅務登記的實體商店在網上設立網店,應要求其在稅務機關補充登記網絡商店的名稱、域名、IP地址、管理負責人、電子支付機構名稱等信息。鑒于目前實體商店觸網開店和網絡商店線下開辦實體商店的情況日益增多,稅務機關應適時修訂稅務登記制度,在常規登記項目中增設網絡商店內容。 針對不少網店經營者對稅務登記存在疑慮的現象,稅務機關應通過各種途經對其予以解釋和說明:稅務登記無須繳納費用,不增加經營成本;稅務登記并不等于立即繳稅,而是經營規模達到納稅標準后再依法納稅;稅務登記后,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可領取發票,有利于規范經營,提高網店信譽。 ②調查摸清網店稅源情況。稅務機關應對網絡商店的稅源構成情況開展調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調查銷售額未達到納稅標準的網絡商店的銷售情況;調查銷售額達到納稅標準且納入稅收管理視野的網絡商店總量和銷售情況;調查達到納稅標準未納入稅收管理的網絡商店的總量、銷售情況等。通過這幾個方面的調查了解,在摸清稅源的基礎上,加強稅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 ③網絡交易稅收應實施屬地征管??紤]減少管理環節、降低管理成本和便于實施等多種因素,稅務機關對網絡交易主體也應采取屬地管理方式,即規定網絡交易主體在經營所在地(IP地址、服務器所在地),向稅務機關定期申報繳納稅款。 (4)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應對措施 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對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提出了嚴峻挑戰。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應在稅收征管、稅務稽查兩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①征管方面。首先,必須加快以政府為主導的,包括電子商務信息在內的公共信息管理使用的立法工作,這是實現經濟社會信息資源公共化的前提和基礎。只有依法建立公共信息網絡平臺,才能打破目前“諸侯割據”式的信息數據部門權屬方式,才能使大量的信息數據資源為政府各管理部門包括執法部門,依權限和管理范圍掌握和使用。摒棄那種靠部門協調,靠管理人員或執法人員溝通的非法律規范的行為。其次,以電子商務為典型的借助現代互聯網技術的營銷模式,轉變了傳統意義上的買賣方式,必然推動和帶來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變革?,F行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收征收管理系統,應盡快加以完善。延伸征收管理的觸角,將內部管理系統與公共管理信息平臺連接、與納稅人內部經營管理系統連接,實時掌握電子交易具體數字信息。例如,利用支付寶的即時交易監控功能,對達到納稅標準的個人及企業的網絡交易行為代扣代繳稅款。 ②稽查方面。傳統的稅務稽查都離不開對賬簿資料的審查,而電子商務是通過大量數字化信息傳送及操作達成交易,傳速快,信息量大,操作技術性強。因此,稅務稽查手段的信息化、數字化已是當務之急。打鐵還需自身硬,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以及實體企業管理信息化程度的普及和技術程度的不斷提高,迫切需要稅務稽查人員掌握和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這樣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稅務稽查工作,才能在與納稅人的博弈中獲得勝算;建立全國電子商務稽查協作制度,特別是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便利使用網絡運營商、銀行所擁有的大量涉稅數據信息,確保對分布在全國各地的電子商務企業有效展開檢查、異地協查。在各國間建立電子商務協查配合機制,保證跨國電子商務交易依法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