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資料 某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稽查局在對當地一家企業2015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賬戶中記載有旅游費支出3500元。審閱管理費用明細賬,找出摘要欄為旅游費的業務共有3筆,均發生在12月,支出金額分別為2310元、840元、350元,合計3500元。經詢問企業財務人員并核對相關憑證,了解到該企業已將上述支出與旅游人員當月工資薪金合并后計算并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槿藛T認為企業組織本企業員工旅游是比較普遍的事情,但為何只有3500元的旅游費?稅務人員認為,該企業很可能存在將職工福利費分拆記賬,少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二)稅務稽查方法 1. 審核記賬憑證,發現疑點 稅務人員調閱了這3筆旅游費支出的記賬憑證,發現記賬憑證后所附的原始憑證均是旅游景點的門票,每一景點的門票均為14張。說明有14個人去旅游,計算出平均每人的旅游費只有250元(3500÷14),這顯然是不符合常規的。 2. 進一步核對管理費用明細賬,找出旅游費分拆記賬的證據 針對發現的疑點,稅務人員隨后檢查了該企業2015年12月發生的全部管理費用,發現該企業在“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賬戶中記載了一筆支出2640元,所附票據為飲食業發票?!肮芾碣M用——差旅費”中記載一筆支出61737元,所附憑證為某賓館開出的住宿費發票。兩張發票開票日期與旅游門票上記載的日期一致,且開票單位的地點與旅游地點一致?!肮芾碣M用——其他費”賬戶中記載過路費、高速公路通行費4223元。 3. 被查企業承認了旅游費分拆記賬的事實 在上述證據面前,該財務人員承認了旅游費分拆記賬的事實。原來該企業在年底根據員工業績情況,評選出14名先進工作者,并組織他們去外地旅游以資獎勵,財務人員為了他們能少繳個人所得稅,便只將旅游景點 門票費做職工福利費處理,將旅游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分拆后分別計入相應科目。 (三)相關稅法解析 1. 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個人獎勵有關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 該企業提供免費旅游正確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根據規定,該企業應將提供免費旅游的所有支出均應計入職工福利費,共計72100元(3500+2640+61737+4223),按照享受免費旅游的14人進行平均,即每人5150元(72100÷14),與員工當月發放的工資合并后,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 企業提供免費旅游對企業所得稅影響的稅法解析 目前,相關稅收政策對企業提供免費旅游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個別省市結合當地情況出臺相關政策。本案例中的企業,為評選出的14名先進工作者,提供免費旅游作為獎勵,可以理解為向他們發放獎金,該支出應該予以稅前扣除。 (四)稽查處理結果 (1)該企業僅就計入旅游費的3500元與旅游人員當月工資合并后,計算并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而將其他旅游費分拆后分別計入其他科目,以達到少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違反了稅法的相關規定,屬于偷稅行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通過計算要求該企業補繳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8140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該企業上述違法行為屬于偷稅行為,處所偷稅款8140元一倍的罰款,即8140元。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至稅款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五)借鑒與思考 實際工作中,越來越多的企業利用各種經費為職工提供免費旅游,這對于加強員工凝聚力,提高團隊意識是必要的,但納稅人應結合具體情況,做好相關稅務處理,以防范納稅風險。 1. 為優秀職工提供獎勵性質的免費旅游支出 本案例即為這種情況,該企業應將提供免費旅游的所有支出,與員工當月發放的工資合并后,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提供的免費旅游支出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 為全體職工提供的免費旅游支出 (1)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旅游費,即便已經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原則上也不得作為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原因表述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②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③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④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⑤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由于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的旅游支出不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是臨時決定,沒有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執行,沒有按工資、薪金的調整有序進行。不屬于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因此,旅游費用不能按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 (2)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9〕3號明確了職工福利費扣除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①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②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③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該文件列舉的項目中沒有將旅游費用納入其中,但是列舉的每一項目后都有“等”,說明沒有完全列舉出。 參考《蘇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蘇州地稅函〔2009〕278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從組織職工旅游的性質來看,其具有緩節工作壓力,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的積極意義,因此,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可以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照稅收規定扣除。 因此,企業為全體職工提供的免費旅游支出,只要其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具有合理性,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按福利費稅前扣除標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組織非本單位雇員所發生的旅游費支出呢?同樣根據合理性考慮,企業可計入對應的活動中比如會議費、業務宣傳費、招待費相應處理,并非完全不能稅前扣除。 3. 由企業工會組織的為全體職工提供的免費旅游支出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工會會計制度、工會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09〕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支出是指工會為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支出按照功能分為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行政支出、資本性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事業支出、其他支出。其中:職工活動支出指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因此,屬于工會組織活動的旅游支出,應在企業工會經費中列支;已在工會經費中列支的職工旅游費用,不再按工資薪金支出或職工福利費支出進行區分;企業和企業的工會共同組織活動的旅游支出,可由企業自主選擇在職工福利費或工會經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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